不合法,法律明确禁止未经审批的占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农村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包括架设电力设施),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或临时用地手续,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电力部门未履行“申请审批—公告补偿—签订协议”的法定程序,擅自将电线杆埋入耕地,则构成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电线杆、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农民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要求电力部门赔偿土地占用费、农作物减产损失及恢复耕作层费用。
因电线杆导致机械作业受阻,还可主张额外误工补偿。
低压线路安全距离以“最小水平距离+垂直净空”为双重约束。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220V/380V低压电线杆与住宅的安全距离需满足:
1、水平距离:导线边线与建筑物外墙的最小距离为1.0米(人口密集区可适当缩减,但不得低于0.75米);
2、垂直净空:若电线杆位于住宅周边,杆体与屋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米(12米以上杆体需增加至6米),以防止触电风险及电磁干扰。
电力设施建设关乎公共利益,但绝不能成为侵犯私人土地权益的借口。法律通过“审批—补偿—安全”的三重防线,既保障了能源输送的必要性,也维护了农民的生存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