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荒山承包的规定聚焦于承包方式、合同条款及生态保护三大核心领域。
(一)承包方式
法律明确荒山等“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需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或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避免暗箱操作。
《承包法》第五十条进一步允许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既保障集体成员权益,又引入市场机制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二)合同条款
承包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及费用等核心内容。
承包方与发包方需协商确定承包期限(通常为30-50年,最长不超过70年)、承包费(招标拍卖需竞价,公开协商可议定)及土地用途(如禁止改变农业用途或破坏生态)。
若发包方将荒山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审查承包方资信及经营能力,防止资源滥用。
(三)生态保护
《承包法》第五十条明确要求承包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在荒山承包中过度开垦或引入污染性项目。
法律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承包全过程,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需持续履行生态保护义务,否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荒山承包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与监管。
如果荒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在确定承包方案时,需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此过程需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对承包方的资质、种植规划等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林业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要求等,在确认承包方合法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同时,荒山开发利用过程中,若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基础设施建设等,还需经过自然资源部门的审批。
要在荒山上建设简易管理用房等设施,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以确保建设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另外,由于荒山开发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环保部门会介入监管。在项目实施前,承包方可能需要依据相关环保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经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开发活动,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