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累计工龄划分: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为10天,满20年及以上为15天。累计工龄的认定包含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明确,只要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无论是否在同一单位,均符合休假资格。
年假原则上在1个公历年度内安排,可集中或分段使用,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仅限跨1个年度。但存在五类例外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1.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假天数的;
2.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新入职职工首次年假需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年假天数;离职职工则按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享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计入,且多休的年假无需扣回。
年假工资的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核心是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核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需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这300% 报酬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用人单位已支付正常工资,需补足剩余200% 部分。
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其中月工资指支付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未休满年假,需按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公式为(当年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全年应享年假天数-已安排天数,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报酬。需特别注意,只有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时,用人单位才可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