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记录的存续具有法定性,这是由其制度功能决定的。此类记录能帮助国家机关掌握犯罪态势、防控犯罪,为刑事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但在犯罪结构发生变化的当下,近十年来84.6%的刑事案件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大量轻罪罪犯终身背负案底的现状引发关注。
案底带来的污名化效应在信息时代被放大,导致再就业困难、民事权利受限,甚至影响近亲属权益,容易催生社会对立面。
现有制度中,唯一的特殊安排是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记录会被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查询,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除,记录仍客观存在。
学界与司法界已达成共识,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目前提出的窄口径方案拟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轻罪情形,在刑罚执行完毕且一定期限内未再犯罪时,由法院依职权消除记录。
两地犯罪记录的关联性并非绝对,而受多重因素制约。香港的服刑记录原则上仅留存于当地警务处等机构,内地公安系统不会自动生成对应案底。
但当案件涉及跨境因素,或内地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时,可通过区际司法协助渠道调取香港的犯罪信息。
若香港的犯罪行为依据内地刑法也构成犯罪,且符合追究条件,相关记录可能被内地司法机关备案,从而形成实质上的案底影响。
这种记录关联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特定场景的审查中。报考公务员、金融机构等需政审的岗位时,即便内地无直接案底记录,若香港服刑情况被核查发现,仍可能影响审查结果。
开具无犯罪证明时,部分情形下需注明境外服刑经历,无法出具完全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两地已在探索建立犯罪记录通报协调机制,通过网络系统共享案件信息,以避免管辖权冲突并提升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