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并非直接抓人,传唤与抓人(即刑事拘留)适用条件不同,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是一种通知性措施,旨在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不具有羁押性;而抓人通常指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只有当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七种情形之一时,才能先行拘留,刑事拘留具有羁押性,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立案后,办案机关会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调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会采用传唤方式;符合拘留条件,才会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此外,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立案需遵循严格的法定流程,主要包括接受报案、审查、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等环节,全程需符合程序规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办案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阶段,办案机关会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直接立案,无需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报案环节。
立案后,办案机关需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及时开展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