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确立的罪名,帮信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主观明知、客观帮助行为、情节严重。
1. 主观明知
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包括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若行为人存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行为”“交易价格异常”“频繁使用隐蔽通信手段”等情形,可推定其明知。
2. 客观行为
涵盖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技术或服务支持。例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通道、出租银行卡供诈骗分子转账等行为均属此列。
3. 情节严重
包括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超20万元、违法所得超1万元等。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犯罪,但相关数额达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仍可定罪。
对于“不知情且无获利”的情形,法律上需从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判断。
帮信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若行为人确实缺乏主观故意,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无获利”虽非定罪的唯一标准,但可作为佐证“不知情”的重要情节,反映行为人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缺失。
司法解释明确,认定“明知”需综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方式、交易异常性等因素,若无证据证明存在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提供专门犯罪工具等情形,应认定为缺乏明知。
因此,同时满足“不知情”和“无获利”的,因缺少主观故意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