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转让股权需缴纳的税种及计算规则如下:
1.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双方需按协议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2.个人所得税:若转让方为自然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需以“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
3.企业所得税:若转让方为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股权转让所得需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4.特殊情形豁免: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实际价值相符,且不存在“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虚假申报、关联交易等),税务机关通常不核定征收。但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按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等方法调整应纳税额。
未分配利润作为股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处置方式直接影响转让双方的税务负担:
1.先分配利润再转让: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公司可先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股东按持股比例获得利润后,再以不含未分配利润的价格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转让方的所得税负担。
2.不分配利润直接转让:
未分配利润包含在转让价格中,转让方需就股权转让所得(含未分配利润部分)缴纳所得税。
3.协议约定归属:
转让双方可在协议中明确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约定归受让方所有,转让价格可能相应提高;若约定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格可能降低。
但需注意,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利润分配有特殊规定,协议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私下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从以下要件审查:
1.形式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协议需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2.实质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未取得同意,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但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或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不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交付后即发生效力。
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特殊主体限制: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评估;若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商务部门审批。
违反上述程序的协议可能无效。
平价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未分配利润的处置及私下协议的效力,是股权转让法律实践中的核心问题。2025年,法律通过细化税务规则、明确利润处置路径、强化协议效力审查等机制,构建了完整的股权转让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