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毕节威宁县蔡某某等26人案中,行为人通过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牛,形成完整犯罪链条,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中的具体表现:
1. 犯罪对象明确
蔡某某等人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严重腹泻、关节肿胀等症状,部分牛经兽医治疗无效濒临死亡,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均为“死因不明”。
2. 危害后果严重
经检测,扣押的牛肉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阳性,足以引发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
3. 犯罪链条完整
从农户低价收购病死牛,到私设屠宰场加工,再到跨区域销售,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的完整犯罪网络。
4. 量刑依据充分
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对主犯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参与运输、再加工的从犯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判处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需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予以实施。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已经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1. 直接证据
聊天记录中明确要求购买“臭牛肉”,或账本记录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2. 间接证据
行为人文化程度、认知能力、进货渠道异常(如从非正规渠道收购)、产品质量异常(如牛肉颜色、气味异常)等。
在蔡某某案中,检察机关结合行为人发送自制“收购病、死牛小卡片”、牛肉检测异常等证据,综合认定其主观故意。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监管等手段保障食品安全的规范体系;消费者健康权利则体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四、客观方面
本罪为危险犯,客观方面需满足两个条件:
1. 行为违法性
违反《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规,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例如,私设屠宰场、未按规定检疫、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等。
2. 结果危险性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根据司法解释,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可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在蔡某某案中,牛肉中检出多种病原菌,且销售金额达114万余元,符合“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