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流程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至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提出与管辖确定。
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若存在“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等法定情形,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需以“不违反级别管辖”为前提。
第二阶段:材料受理与形式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需在五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若材料缺失或存在人身攻击内容,法院将退回并要求补正;符合要求的,则加盖收件章并返还材料清单副本。
第三阶段:实质审查与程序选择。
法院组成合议庭后,通过审查书面材料、调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或组织听证等方式,对再审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若申请符合“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应裁定再审;否则,以通知书驳回申请。
审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经院长批准延长。
第四阶段:再审裁定与程序衔接。
法院裁定再审后,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并按照原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裁判为一审作出,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上诉;若原裁判为二审或提审作出,则按二审程序审理,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再审的材料提交需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包括:
1.核心文书类:再审申请书(需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号、再审请求、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二审、再审裁判需同时提交一审、二审文书);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生效的材料。
2.主体资格类: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类: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如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证明原审程序违法的证据(如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行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
4.辅助材料类: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材料名称、份数及提交日期;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法院文书送达效率;涉外案件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再审制度是司法纠错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流程与材料的规范化不仅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也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