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协议离婚路径虽受阻,但并非完全关闭。
实务中,主张离婚方可通过三个维度重构协商基础:
其一,财产分割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提出差异化分配方案;
其二,子女抚养层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制定包含探视权行使方式、教育医疗费用分担等内容的详细抚养协议;
其三,债务处理层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规则,明确债务性质认定标准及清偿责任比例。若双方能就上述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即使初始存在分歧,仍可通过补充协议实现协议离婚。
司法解释层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这为协商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当协商无果时,诉讼离婚成为唯一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确立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并列举五类法定情形:其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其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感情破裂”的认定采取双重标准:对于存在法定情形的案件,直接推定感情破裂;对于无明确过错但矛盾深化的案件,则通过“两次起诉间隔期”制度进行判断。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程序层面,诉讼离婚需经历三个阶段:立案阶段,原告需提交起诉状、结婚证、感情破裂证据等材料;调解阶段,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审理阶段;判决阶段,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裁定。
即使首次起诉未获支持,原告仍可通过收集新证据(如分居证明、过错行为记录)或等待法定间隔期届满后再次起诉,最终实现离婚目的。
离婚纠纷的解决既需要法律程序的刚性约束,也依赖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理性审视。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主张离婚方应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在财产、子女、债务等核心问题上寻求利益平衡点;若协商无果,则需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依托法定情形与程序规则推进离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