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零星散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外,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水法》第六十九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则需满足《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的适用范围限于“违反《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私采地下水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违反《水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而非刑事犯罪。
私自抽取地下水售卖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从取水许可、经营资质两方面划定了禁止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家庭生活少量取水外,必须取得取水许可证,私自抽水已违反该规定。
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取得取水许可证后,也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将生活或农业取水转为售卖的经营用途,属于违规情形。
若以售卖地下水为业,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该罪明确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列为犯罪行为,地下水作为国家管控资源,私自售卖牟利即符合该罪的适用情形,需承担相应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