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叫爸爸或其他指定称呼,是否违法核心取决于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格权,法律从治安管理和刑事犯罪层面设置了双重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强迫他人叫指定称呼的行为以侮辱、贬损为目的,或伴随暴力、胁迫等手段,即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害。
从治安管理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公然侮辱他人或多次发送侮辱性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强迫他人叫指定称呼的行为带有公然侮辱属性,或通过纠缠、滋扰等方式实施,即符合该条款规制的违法情形。
从行为目的看,强迫叫爸爸等称呼旨在满足淫秽下流欲望,或伴随猥亵行为,则可能触及更严重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也明确,以侮辱等方式实施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需接受治安处罚。
强迫他人叫指定称呼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强迫称呼的行为借助暴力、胁迫手段公然实施,且造成被害人名誉受损、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即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伴随猥亵意图,如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将构成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强迫称呼行为处罚更严厉,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伴随猥亵行为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需明确,是否公然实施并非唯一标准,私下以强制手段实施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仍可能被认定为侮辱行为。
同时,被害人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民事赔偿,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形成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层层递进规制,充分保障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