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扰民行为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具体需结合行为性质与后果判断。
行政违法层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若邻居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午休等时段制造持续噪音(如装修、高声喧哗、乐器演奏等),经公安机关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即构成行政违法,需承担罚款责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实施)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扰民行为(如多次实施、经劝阻无效、恶意制造噪音等),除罚款外还可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民事侵权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居的持续扰民行为(如长期深夜喧哗、宠物吠叫、音响外放等)若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如失眠、焦虑)或财产损失(如房屋因震动受损),即构成对生活安宁权的侵害,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面对扰民行为,居民可按“协商优先、调解辅助、行政投诉兜底、民事诉讼救济”的顺序维权:
第一步:友好协商。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居民可主动与邻居沟通,明确告知其行为对自身生活的影响(如影响休息、孩子学习),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如调整活动时间、降低音量)。
第二步:寻求调解。
协商无果,可向物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调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物业有义务协调邻里纠纷;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可依据《人民调解法》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和解协议。
第三步:行政投诉。
调解无效,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110)或向环保部门举报(拨打12369)。
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民行为进行制止、警告或罚款;环保部门则可对噪音超标行为(如装修噪音超过55分贝)进行检测并责令整改。
第四步:民事诉讼。
上述途径均无效,可收集证据(如录音、视频、报警记录、物业证明、医疗记录等)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法院将根据行为性质、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