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当言论的法律责任体系以“行为性质—损害后果”为核心,覆盖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
民事责任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若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被侵权人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如住址、身份证号),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需承担隐私权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如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如谎报疫情、警情),则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层面,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可能构成犯罪。
其一,侮辱罪、诽谤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寻衅滋事罪: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如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传播,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私聊虽为相对封闭的交流场景,但不当言论的法律定性不因传播范围受限而豁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均需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层面,私聊场景的特殊性体现在“公然性”的认定上。
侮辱罪、诽谤罪要求行为具有“公然性”,即向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传播。
私聊内容仅限于双方,一般不构成“公然”,但若聊天内容被转发至群组或公开平台,导致传播范围扩大,则可能被认定为“公然”。
司法实践中,私聊场景的责任认定更注重“实质危害性”。
即使未直接向公众传播,若言论内容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如恶意诋毁他人品德、能力),且造成严重后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仍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