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中摔死仓鼠的行为,虽未直接触犯相关罪名,但可能因损害他人财产或违反行业规范而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虐待普通宠物或实验动物的行为难以直接以刑事犯罪论处。
然而,当被虐待的仓鼠属于他人所有,且市场价值达到法定标准,行为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司法解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虽未达此标准但具有“毁坏手段特别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即可立案追诉。若涉事仓鼠为剧组购买或租赁的道具动物,其价值评估需结合市场价格、饲养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外,该行为可能违反《网络表演管理工作规定》等行政法规。
2016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禁止“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当短剧拍摄过程被认定为网络表演活动,且虐鼠情节通过平台传播,文化主管部门可对制作方处以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短剧制作方若未履行动物保护义务,还可能面临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的《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明确要求“拍摄动物场景时应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我国对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规制呈现“分层治理”特征,根据动物类型、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程度,分别适用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
1. 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虐待行为
虐待对象为他人饲养的宠物或经济动物(如赛鸽、种畜),且造成财产损失达到法定标准,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类案件中,动物价值评估是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市场交易价格、饲养成本及情感价值补偿等因素。
损失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行为人仍需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 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虐待行为
对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珍稀物种实施虐待,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该条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虐待行为未导致动物死亡,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如毒饵、猎套),仍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处罚。
3. 传播虐待动物内容的违法行为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传播虐待动物视频可能被认定为“宣扬暴力内容”,网络平台需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