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对于绝当物品的处置,需分情况处理:
1、当物价值高于3万元:
典当行需通过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绝当品。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拍卖收入扣除本息后仍有剩余,典当行需退还当户;若不足,可向当户追偿。
2、当物价值不足3万元:
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此规定基于《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旨在降低小额物品处置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但典当行需确保变卖价格公允,避免因低价处置损害当户权益。
3、续期与主动绝当:
当户无力赎回但希望保留物品,可选择续期,仅需支付一个月利息即可延长还款时间;或主动与典当行沟通绝当,由典当行处置物品后归还本息,多余费用退回。
这两种方式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典当行在绝当后私自处理抵押物,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务履行期满后,抵押权人需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抵押权,擅自处置行为无效。
1、民事责任:若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私自变卖电脑,当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该行为因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而无效,要求返还物品或赔偿损失。
2、行政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典当行若未按规定处置绝当物品,如未公告、未委托拍卖或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3、刑事责任:典当行通过伪造文件、虚构债务等方式非法占有当户财产,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