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基数与比例:
有固定收入者: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月总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稳定收入,需提供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明。
无固定收入者: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计算;亦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0%-30%确定。
二、调整因素:
子女实际需求:需结合年龄、健康状况、教育阶段等因素动态评估。
当地生活水平: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一线城市标准通常高于三四线城市。
特殊情形:若支付方因长期患病、失业导致收入下降超过30%,可申请降低比例;若子女实际需求显著增加(如突发重大疾病),可主张提高抚养费标准。
三、支付方式:
抚养费一般按月支付,通过银行转账至直接抚养方指定账户并备注用途;收入季节性波动较大者,可协商按季度或年度支付;支付方经济实力雄厚且无债务风险的,可一次性支付或以财物折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抚养权归属判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一、年龄分段优先权: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存在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时,父亲可主张抚养权;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优先考量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等情形;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综合条件评估:
法院会审查父母的经济能力(如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生活环境稳定性(如子女长期居住地配套设施)、教育背景(如学历证书、教学能力)、健康状况(如体检报告)等因素。
三、不利因素排除:
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不良嗜好,或因工作性质长期无法陪伴子女,法院将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归另一方。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法院应予支持,但需以保障子女利益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