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因承运人原因(如机械故障、机组操作失误)导致航班返航,构成违约的,航空公司需赔偿乘客的直接损失。
此类损失包括重新购票的差价、退票手续费、因延误产生的必要交通与住宿费用等。例如,若返航导致乘客错过转机航班,航空公司需承担改签费用或安排替代运输。
但若返航因不可抗力(如雷暴、火山灰)或乘客自身原因(如突发疾病)引发,航空公司通常免责,仅需履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即协助安排餐食与住宿,费用由乘客自理。
此外,若航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检修设备导致故障返航),乘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但需证明航空公司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实践中,此类赔偿需以乘客实际损失为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返航后是否需要重新购票,取决于返航原因与购票类型。
若返航因航空公司责任(如机械故障),乘客有权要求免费改签至后续航班或退票,无需承担额外费用。根据民航局《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的通知》,航空公司需为乘客提供“阶梯费率”退改签服务,特价票不得一刀切禁止退改。若返航因不可抗力(如天气),乘客可选择接受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或自行改签其他航空公司,但需自行承担差价。
对于联程票或往返票,若去程返航导致返程失效,需根据购票条款判断。若机票为“不可拆分”的往返票,去程未使用可能导致返程自动作废,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承运;若为“可拆分”联程票,返程仍可单独使用,但可能需支付改签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航空公司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乘客主要权利,若购票时未明确提示“去程未使用将导致返程失效”,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