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言论内容为虚构,仍意图通过传播损害他人名誉;
2、客观行为:实施了捏造事实并散布的行为,散布方式包括言语、文字、网络传播等;
3、情节严重:需达到“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被转发超过500次”等标准。
言论缺乏证据支撑,但内容完全虚构(如无中生有编造他人犯罪事实),且符合上述要件,可能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即使无证据的言论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仍可能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性:言论内容具有贬损性(如侮辱、诽谤);
2、损害后果: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3、因果关系:言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举证规则:
被侵权人需证明言论内容存在(如截图、录音)、言论指向特定人、言论已公开传播;
行为人若主张言论真实,需承担举证责任。
无证据的言论若无法证明真实性,且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证据乱造谣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该条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需满足两个条件:
1、内容虚假性:行为人传播的信息无事实依据,属于虚构或歪曲事实;
2、社会危害性: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如引发群体性恐慌、破坏社会稳定等。
造谣行为引发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