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与履行赡养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放弃继承权绝不能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这一原则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属于身份性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具有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而继承权是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属于可自主处分的民事权利,二者在权利性质、产生依据上完全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虽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权利,但同时强调,赡养义务的履行不受继承权处分的影响。即使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仍需依法履行,若拒不履行,父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法院将依法支持该诉求,以此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放弃继承权并非绝对不可反悔,法律结合遗产处理状态与反悔理由,为反悔权利划定了清晰边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反悔的核心判断标准是遗产是否已处理: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继承人反悔的,法院将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法定可撤销的情形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基于重大误解作出,或存在欺诈、胁迫等外力干预情形。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反悔的除斥期间,重大误解的反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九十日内提出,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反悔需在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则撤销权消灭,无法再主张反悔。
总之,继承权的放弃是财产权利的处分,赡养义务的履行是伦理与法律的双重要求,二者不可混淆、不可抵消。继承人应理性看待继承权与赡养义务的关系,摒弃“放弃继承即可不赡养”的错误认知,自觉履行对老人的赡养责任。在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前,需审慎考量自身权利与义务,避免因一时冲动引发纠纷;若确有合法理由需反悔,应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法律途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