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人约会的合法性,需以“是否损害其法定权利”为判断标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任何社交行为均不得侵害上述权益。若约会仅为日常交往(如共同学习、户外活动),且未涉及越界亲密行为或安全风险,则属于正常社交范畴,不违反法律。
然而,若约会涉及性行为,则需严格依据年龄划分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若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非自愿的情况下强迫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
此外,若约会中存在猥亵、虐待、教唆犯罪等行为,也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等条款。法律对未成年人性行为的严格规制,旨在保护其身心发育未成熟的特殊性,避免因认知局限陷入法律风险。
嫖娼的认定需满足“以支付财物为条件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核心要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不构成犯罪,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然而,若嫖娼对象为未成年人,则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1. 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知对方为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支付财物,均以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
2. 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支付财物为条件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存在强迫、威胁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形,则构成强奸罪。
法律对嫖娼行为的规制,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剥削。即使未成年人“自愿”参与金钱交易,因其缺乏对性行为的正确认知和有效同意能力,法律仍予以特殊保护。此外,若成年人通过诱骗、胁迫等手段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未支付财物,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或其他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