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明确排除“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此外,参考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规则,现职检察人员因系“国家司法人员”,一般不宜担任辩护人,但存在例外情形——若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且不属于被宣告缓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等禁止情形,可允许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辩护权。
这一例外既避免了职业身份与辩护角色的冲突,又保障了公民基本辩护权的实现。
对于离任检察官,法律虽未完全禁止其担任辩护人,但设置了双重限制条件:其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一条,离任检察官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避免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干扰诉讼;其二,根据《检察官法》第二十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九条,离任检察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防止其与原同事形成利益关联,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例如,某检察官离职后若代理原单位承办的贪污案,可能因熟悉内部办案流程或与在职人员存在人情关系,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
法律同时为离任检察官保留了例外空间:若其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辩护,且不涉及原任职检察院案件,则不受上述限制。这一例外设计兼顾了亲情伦理与司法公正——近亲属或监护人因与被告人存在特殊情感联系,其辩护动机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权益,而非利用职业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检察人员配偶、子女担任辩护人时,同样需遵守“不得代理原任职检察院案件”的规则,进一步织密利益冲突回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