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被拆迁人应遵循“协商优先、行政救济兜底、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分步骤维护权益。
第一步:协商与证据固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拆迁人需主动与拆迁方沟通,明确指出补偿标准与市场价值的差距,并要求提供评估报告、补偿方案等依据。
协商过程中,需留存书面沟通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查。
第二步:申请行政复议。
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自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复议机关将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评估程序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地方政策等。
第三步:提起行政诉讼。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被拆迁人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直接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法院将审查补偿决定是否“明显不当”,若补偿标准显著低于市场价或未考虑房屋特殊结构(如历史保护建筑),法院可判决变更补偿决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核定房屋价值,作为裁决依据。
拆迁安置协议的签字主体与房屋归属权并非简单对应,需结合房屋产权性质、补偿方式及协议约定综合判断。
私有住房:产权人签字,归属权延续。
被拆迁房屋为私有住房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拆迁安置本质上是对原房屋产权的补偿延续,因此产权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安置房产权自然归其所有。
公房拆迁:承租人签字,归属权依政策与协议。
被拆迁房屋为公房,根据《公有住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拆迁时,若补偿方式为产权置换,安置房产权归属需结合地方政策与协议约定:部分地区规定承租人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部分产权;部分地区则明确产权归公房管理部门,承租人仅享有居住权。
协议签字主体可能为承租人或公房管理部门,但产权归属需以协议约定为准。
特殊情形:家庭协商与法律干预。
家庭内部就安置房分配达成协议(如子女赡养父母换取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