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在对外关系上,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关于债务分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在对内关系上,若一方承担了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有权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认定一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2026年的司法实践严格恪守以下三条红线:
1、共债共签原则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如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的债务,无论用途如何,均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是最无争议的认定情形,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家庭日常生活”通常指正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及医疗费用等。此类债务即便只有一方签字,法律也推定为共同债务。
3、用途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原则上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其为共同债务。这一规则极大地保护了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个人网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核心判断要素为 “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网贷,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是网贷合同由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追认;二是网贷金额合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日常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三是网贷金额超出日常需要,但债权人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合意。
反之,若网贷系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所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即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属于个人债务,由举债方自行承担。
此外,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借网贷,或用于个人挥霍、赠与第三者的网贷,依法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受婚姻关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