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此类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下,辞退一般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除非返聘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辞退补偿条款,此时需按协议履行。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法律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不同地区司法裁判倾向不同。
部分地区认定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部分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部分地区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部分法院可能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此时辞退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
返聘协议有明确补偿约定,按协议执行;
未约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一般无经济补偿;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补偿可能性。
由于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其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一般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认定为法定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相关的赔偿纠纷主要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调整与规制。
在处理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时,法院通常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合理划分赔偿责任的比例。单位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需承担相应责任。
返聘人员可以依法主张的赔偿项目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伤情严重导致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返聘人员的受伤是由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受害者既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全额赔偿,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单位在承担补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