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不属于顶楼住户的专有部分,楼下住户以不使用楼顶为由拒绝承担维修义务,法律上站不住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写得很清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屋顶覆盖全楼,关乎整栋楼的安全和防水功能,楼下住户同样是权利人,同样是义务人。
但楼下住户掏钱的方式有先后顺序。小区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屋顶防水层破损属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费用从维修资金账户列支,不需要楼下住户当场掏现金。维修资金是业主买房时或入住后交存的钱,本来就是用于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用这笔钱修屋顶,楼下住户感受到的是账户扣减,不是额外支出。
没有维修资金的老小区,才涉及直接掏钱的问题。这类小区要么是历史原因未建立维修资金制度,要么是资金已用完未续筹。屋顶漏了必须修,维修资金走不通,费用就得由相关业主按规则分摊。楼下住户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掏钱,掏多少看分摊规则,不看楼层高低。
顶楼住户自行垫付维修费后向楼下追偿,法院支持这种做法。有判决明确,顶楼住户垫付维修费用后可以向其他业主追偿,其他业主应按份额承担。楼下住户不能以维修是顶楼住户自己决定的为由拒绝,屋顶漏水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摆在面前,维修行为使全楼受益,费用就应由全楼分担。
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法定程序,不是想用就能用。动用维修资金需要经过业主表决,一般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的业主过半数同意。屋顶漏水属于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形,各地规定了应急使用程序,可以跳过常规表决直接申请,具体流程向当地住建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咨询。
保修期内的责任在开发商。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是五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交房不满五年屋顶漏水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费用不由业主承担。超过保修期才轮到业主共有责任,这个时间节点在判断谁出钱时经常被忽略,顶楼住户报修前先确认房屋交付时间。
不是全员均摊,是相关业主按规则分摊。全员均摊的说法容易让人理解为整栋楼每户平均出钱,法律上的分摊规则比这更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共用部位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面积大的多出,面积小的少出,不是每户一个价。
分摊范围限于该栋楼的业主。屋顶覆盖的是这一栋楼,不是整个小区。小区里其他楼的业主对这片屋顶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老小区多栋楼各自独立,A栋的屋顶漏水,B栋的业主不掏钱。分摊的主体是该栋楼内对屋顶享有共有权的全体业主。
老小区没有维修资金又没有物业的,分摊靠业主协商和法院判决兜底。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认定全楼业主对屋顶享有共有权利、承担共同维修义务,费用由全楼业主按份额承担。有判决按户平均分摊,也有判决按面积比例,具体方式看案件情况和法院裁量。顶楼住户不能因为自己住得近就多担,楼下住户也不能因为不用就免单。
顶楼住户自身有过错的情形另算。屋顶漏水长期不报、不修,导致楼下损失扩大的,顶楼住户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承担相应责任。有判决认定顶楼业主明知漏水未及时维修,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分摊维修费和赔偿楼下损失是两件事,前者是全楼共有的维修义务,后者是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不能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