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惠称,嫂子裴云自愿将身份证给自己并且委托自己去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20万。现16万元已经用于偿还赵刚生前的债务,裴云是知道并且同意了的。剩余4万已归还裴云。裴云和自己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淑惠返还裴云保险理赔款16万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赵淑惠代裴云领取了20万元理赔款后应当将该财产转交给裴云,但是赵淑惠随后将大部分理赔款取出处分,对其行为的正当性赵淑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经庭审质证,赵淑惠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裴云要求赵淑惠返还16万元理赔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