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手册 第七章 离婚赔偿

大律师网 2014-12-16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七章  《》规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过错系指:(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第(一)项所说的"重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