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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大律师网 2014-12-16    0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关于诉讼费的缴纳办法,在过去,诉讼费是老百姓进入司法程序的一道槛。2007年4月1日新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施行,全面降低了这道“门槛”,让百姓真正享受到了实惠。在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中
第 481 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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