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高管杜先生婚前,也就是8年前,独资购得一套价值60万元的别墅,现已涨到100多万元。在林某的强烈要求下,杜先生只好把别墅作价152万元卖掉。卖房时由于金额较大,其中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汇到杜先生的账上,2万元是付的现金。后买的新房花费160万元,装修又花去30多万元。现此房市值200多万元。此外,杜先生用单位发的年终奖金先后共计30多万元委托其妹妹炒股。对此其妻子并不知情。现市值已经涨到80多万元,结婚时购买的家庭用品价值10多万元。现其妻子又提出离婚。杜先生认为,房产是其结婚前的房屋置换过来的,是他个人财产,而她妻子认为,此房是结婚以后购买,应为共同财产。两人无法协商离婚。
案情疑点:三笔增加的财产如何分割?
该案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1、如果两人最终离婚的话,那么这新别墅该如何分割,应该仍当杜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处置,还是摇身一变就成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呢?
2、杜先生委托其妹妹炒股,如果最终被其妻子知道了,是按30万元分割还是按80多万元分割,还是由他妹妹一起三人进行分割?假如炒股亏了背了债务又怎么分?
3、结婚后购买的家庭财产,是按原来价格分还是变价评估后分割?
观点:
1、房产婚前婚后的区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继承或受赠所得等其他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财产取得有相反的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法院在对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还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林某把别墅作价152万元卖掉,此152万元是杜先生的个人财产。若新买房屋,花费152万元,或价格不到原房屋价值,则新房子无疑是杜先生的个人财产,其并不因为是结婚以后购买的而发生性质的变化,此别墅应该仍当杜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处置。
2、参与股票价值分割的人数取决于杜先生与其妹妹的约定。我国民法规定,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代理委托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代理委托事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其权利义务取决于委托协议。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杜先生若主张其妹妹是有偿代其进行炒股,他应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只能推定其委托行为是无偿的,其妹妹不能参与利益分配。在假定委托是有偿的情况下,对股票按市值价格进行计算,扣除其妹妹的代理费后,双方按市值分割,若购买的是暂时不能流通的股票,可以按股份数量进行分割。由于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若无明确书面约定是一方单独行为,则对其投资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双方进行分担。
3、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现实价值分配原则。
对财产的分割,以不损害其原有价值的方法,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可分的财产按数量进行分割,如粮食、现金。对不可分的财产或分割后会损害其价值的,如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箱,则综合财产现价值,按价值分割。对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可以竞买,都不愿意要的可以变卖,分割现金。
提醒:购买大件财产时,要留下单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