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同居非结婚 彩礼需酌情返还

大律师网 2014-12-17    0人已阅读
导读:陈某某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2月份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陈某某付给蔡某彩礼28万元,同时还赠送了衣服、黄金等物。订婚后,双方于2012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3月,陈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

  陈某某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2月份按当地农村风俗订婚。订婚时,陈某某付给蔡某彩礼28万元,同时还赠送了衣服、黄金等物。订婚后,双方于2012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3月,陈某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分手,要求蔡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说法

  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基于当地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婚姻关系不成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返还。

  从本案例看,陈某某按照习俗给付蔡某彩礼28万元,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冉某应当返还彩礼。在同居期间,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如果是女性,未婚同居对女性各方面均有影响,特别是身心、名誉等方面,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

  综上,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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