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肥西县农兴镇人余某经人介绍与同县花岗镇人魏某相识,经相处,两人互生好感,依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魏某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价值3000元的金项链及8888元彩礼金。当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魏某提出必须购买新房才愿嫁过去,家境一般的余某举债购房后,魏某却又抱怨没有私家车而迟迟不肯过门。面对魏某不断提高的条件,无力承担的余某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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