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19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第九条规定:“收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管,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根据此规定,收养对象必须是“三无”人员,才存在遗产归福利单位所有的后果。夏甲并非“三无”对象,其死后的遗产、遗物自然不应收归国有,而应由有继承权的人继承,鉴于福利院无偿照顾他近10年并负责安葬的事实,社会福利院有权要求夏甲遗产继承人从所继承的遗产中补偿自己所付出的费用,但不能要求取得夏甲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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