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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 订婚礼金可退回

大律师网 2014-12-22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现金10000元。据查明,2004年7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被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丁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现金10000元。据查明,2004年7月份,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被告父母订婚款现金10000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要求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婚款,而被告认为订婚款是原告自愿赠与拒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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