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庆合同
导读:甲方 新郎: 新娘: 乙方 婚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婚礼庆典服务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
举行地点: 市 区 路 弄 号 (饭店) 厅 婚 宴: 共 桌 □婚礼主持 价款:人民币 元 □婚车使用 价款:人民币 元 □化妆服务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影 价款:人民币 元 □纪实摄像 价款:人民币 元 □其他服务项目 价款:人民币 元 (二)如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当天车辆到达验收合格后付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 如未选择婚车使用项目,则试妆、婚礼主持人见面、策划完成后付总价款的 50 %即人民币 元;婚礼天早上 12 H前付总价款的 10 %即人民币 元 双方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结束后乙方应统一开具发票交甲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对本合同及附件内容作补充、删减或修改等变更事宜的,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变更协议,取代其所修正的内容。 □附件一:总体策划约定 □附件二:婚礼主持约定 □附件三: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四:化妆服务约定 □附件五:摄影服务约定 □附件六: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七: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附件八:补充约定 □附件九:服务变更约定 □附件十:服务验收单 新郎: 新娘: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婚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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