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怎么也没想到,婚礼后等待他的并不是幸福的生活。晓敏过门后不久,就因身体不适住进医院,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出院后,她没跟张明回去,直接住回娘家调养身体,可惜因身体虚弱,孩子还是没能保住。在这期间,张明多次前来接她回家,都被她拒绝。不仅如此,她还不愿再履行当初的承诺,也不肯跟张明领证。起初,张明还托亲戚朋友及媒人去“求和”,可不管他怎么做,晓敏就是不肯回心转意,时间长了,他也就失去了耐心,提出只要晓敏退还彩礼,就跟她分手。不过他的要求遭到了晓敏家人的拒绝,他们认为彩礼是男方的心意,是自愿给的,没有理由索回。交涉不果,张明将晓敏推上了被告席。
晓敏在法庭上辩称,张明的确给了彩礼,但不是她家开口要的;另外,彩礼并没有全部给她家,其中1万多元买了电器及生活用品,在两人结婚时作为嫁妆送到张明家中了。此外她还认为,自己流产时的治疗费及误工费应当由张明承担,并在彩礼中扣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明与被告晓敏未办理便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对于同居时所送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张明索要彩礼的诉求是正当而合理的。至于晓敏辩称嫁妆及流产医疗费应在彩礼中扣除,于情于理都说得通,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判决晓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明彩礼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