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索要彩礼致男方家贫 离婚后法院判返还
导读: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被告李某在订婚及婚前共向原告索要及接受礼品共计价值3万余元。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虽经多方调解均无效。由于被告索要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婚前支付彩礼3万余元数额较大,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应当酌情予以返还。考虑到彩礼的给付并不违背双方意愿,并且在当事人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消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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