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销婚姻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并提交:
2、要求撤销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拐卖、解救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1、申请撤销婚姻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超过1年的;2、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宣告结婚证作废,并将《撤销婚姻登记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办理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场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5)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2)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办理离婚登记,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4)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6)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7)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9)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