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重婚宣告婚姻无效案

大律师网 2014-12-24    0人已阅读
导读:王强(男)和江芳(女)均是广东某村的村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游玩。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觉“好”上了
王强(男)和江芳(女)均是广东某村的村民,虽说不上青梅竹马,倒也自小认识,作为同龄的小孩经常在一起游玩。随着时间的推移,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王强和江芳在日常的交往中也不知不觉“好”上了,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水到渠成,准备结婚。双方的父母都认为大家都是同村人,知根知底的,比较满意,也非常赞同这门婚事。1989年5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后,王强自己经营了一陶瓷公司,而江芳在一贸易公司上班。一晃几年过去,随着生意的红火,王强心理总觉得少了点什么,原来江芳一直都没有怀孕。而作为农村老人,王强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经常在王强面前唠叨:“该抱孙子了”。王强觉得挺烦的。1997年1月,王强因生意关系经常出差湖南,结识了年龄只有二十三周岁的丽,丽热情漂亮,王强为之倾倒,于是热烈追求丽。在王强的鲜花和猛烈攻势之下,三个月后,丽为王强所俘虏,王强在丽的家乡买了一套房子,此后,王强经常借“出差”之机与丽同居在一起。一年多之后,不知道强已结婚的丽多次督促王强办理登记结婚,王强为了稳住丽,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丽的家乡湖南办理了结婚登记。从此,王强过上了从广东到湖南“一夫二妻”的生活。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王强的行为终于被江芳发现,2003年2月,江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强与丽的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与丽之结婚属重婚行为,故根据《》第十条规定判决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无效。同时,虽然江芳没有要求追究王强的重婚责任,但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追究王强之刑事责任,于是将有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王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王强喜新厌旧,瞒着旧妻江芳虚开证明与丽登记结婚,虽然丽受王强的欺骗不知王强已婚,也是受害人,但由于王强与丽的登记结婚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侵犯了江芳个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属法律禁止的行为,为无效婚姻,法院宣告王强与丽的婚姻关系无效,于情于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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