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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外情生子签协议付百万元

大律师网 2014-12-24    0人已阅读
导读:认识交往后育有一子,男子签下协议书,承诺给“小三”120万元作为儿子生活、成长和教育费用。谁知协议却迟迟不能兑现,“小三”作为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的

  认识交往后育有一子,男子签下协议书,承诺给“小三”120万元作为儿子生活、成长和教育费用。谁知协议却迟迟不能兑现,“小三”作为监护人,以孩子的名义将男子告上法庭。男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表示丈夫是精神病人,协议书应为无效。是否如此呢?

  白琪(化名)是安徽人,在泉州某酒店任大堂经理一职。2011年,24岁的她认识了大他20岁的李景(化名)。李景是泉州人,已经结婚,经营有多家企业。

  去年2月,白琪为李景诞下一名男婴。因考虑到抚养孩子所需的生活、成长和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同年4月,李景与白琪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表示自愿支付120 万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并于同年9月15日之前支付,款项存入白琪名下。哪知直至今年2月,白琪一分钱都没拿到。一怒之下,一纸诉状,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她以儿子的名义将李景告上法院。

  得知此事后,李景的妻子王然(化名)找到法官表示,李景患有精神疾病,其签下的协议应为无效。此外,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经鉴定,李景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有民事行为能力。

  经双方同意,此案进入调解阶段。最终,经法官调解,李景于今年6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

  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小孩的生父与生母自愿签订《支付抚养费协议书》,本来无可厚非,但签订如此高额抚养费支付协议有失公平。首先,法院在处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一般会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本案约定的抚养费,明显超出了正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也给支付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其次,虽然支付非婚生子的抚养费属于李景的个人债务,但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夫妻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并没有区分得那么清楚,像本案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如果按照约定支付,最终可能会损害与李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的高额抚养费支付协议违反善良的公序良俗,超出了正常的实际需要,显然有失公平,属于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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