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签署“婚外情”保证书 法律上是否应该有效?

大律师网 2014-12-24    0人已阅读
导读:案件回放:刘女士与王先生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女士便发现丈夫有“婚外情”的情况。刘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摊牌后,王先生立刻向妻子刘女士求饶,并出具了“婚外情”保证书。
“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二人的感情开始逐渐疏远。王先生不甘寂寞,很快便与情人又恢复了往来,二人偷情的情况被刘女士再次发现。之后,刘女士提出离婚,要求按照“婚外情”保证书的约定,全部家产归其所有。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