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婚外情和婚姻法的主题。我记得去年有一部电视连续剧,叫做《中国式离婚》,播出以后引起社会的一个很大反响,很多人都在很热烈地探讨这个问题,一部普通电视剧的播出,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我想它肯定有它的社会基础,这个社会基础从我们婚姻律师的角度来看,可能是这一两年,我们国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并且还会有一个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像《中国式离婚》里面所提到的,所谓的身的背叛、心的背叛和身心的背叛。
现在通过有关方面不完全调查,认为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家庭破裂,可能已经占据到20%以上的比例。当然这个比例不见得说是完全准确的,但至少我们可以从侧面分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说婚外情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婚姻家庭纠纷里面。
我先说这么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对夫妻,这夫妻俩学历都挺高,还是硕士文凭,可是丈夫的事业太忙了,于是这位妻子就选择,干脆放弃自己的事业,全心全意地来辅佐丈夫,教育孩子。十年过去了,这个丈夫的事业也小有成就,孩子也可以说初步成人,但是这个时候,这个丈夫提出来,说两个人沟通太少,要求离婚,那这个妻子当然是不同意了,后来丈夫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法庭上这位妻子坚决表示不同意,于是法官就判决驳回了丈夫的这个请求,丈夫所采取的行为是什么呢?干脆从家里搬出来,从此以后正式和妻子开始分居。这个妻子她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会导致今天这种状况,后来他到处打听、到处调查,发现她的丈夫其实早就和另外一个很年轻的女子同居了,不仅如此,让她更想不到的是,原来她丈夫在外面早就有了一个私生子,这次妻子不再维持这个婚姻了,于是她自己就作为一个原告,起诉到法院,主动要求离婚。而且她还认为,丈夫的这个婚外情实在是错得太离谱,要求这个丈夫给予她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她还说了,丈夫得付出其他的经济上的代价,要求法官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给她丈夫少分,另外这个妻子还去找律师,她说,我丈夫在外面和别人这么同居,又生了孩子了,我认为他已经构成了重婚罪,你得帮我追究我丈夫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那么观众朋友们,假如说您是一个法官的话,您会怎么样来断这个案子,妻子的这些请求,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来判一下这个案子。它只属于我们婚外情当中所讲的,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可能大家就不太明白了,那我这儿可以进行一个,最简单的分类,通常我们把婚外情分为三种,一种叫做一般婚外情,一种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有一个第三种那就是最严重的情形,我们叫做重婚罪。第一种,一般婚外情是什么概念?其实就是我们老百姓经常讲的,说他跟某某产生了感情,而且有一种婚外恋的行为,某某是他的情人,就是这类的表述,就是我们讲的一般婚外情。那么一般婚外情应该说它也违背了我们国家的婚姻道德,也应该说是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忠实的这种义务,这的确是。但是目前的《婚姻法》,对于这一类婚外情,没有一个太明确的约束,换言之对于这类婚外情者可能更多的,面临的是来自道德的一些评价,而且有一点我特别要提出的是,不是说您的家里一方有了这种婚外情,您去提出离婚,就必然得到支持,不是的。这个可能跟我们常规意义上所理解的,对方有过错,那我要求离婚的话,法官就得判我离婚,不是这个概念。
第二种我刚才谈到的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的这个配偶,虽然自己已经结婚了,但是他和他人又不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的、长期的生活和居住,它说的是这个意思,那么这种情形在法律上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国家《婚姻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这种婚外情的过错方,发生这种情形的话,那么他的配偶,也就是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同时无过错这一方还有权要求他给予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又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那么第三种情形,也就是我们刚才讲的最重要的一个情形,叫做重婚罪,我简单把它分为两种,一种叫做登记重婚,一种叫做事实重婚。登记重婚很好理解了,就是说你原来已经登记结过婚了,你现在又和某某,跑到婚姻登记处去登记结婚一次,那么这个也是很容易去查证的,可是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情形极其少见,当然也有,我们也遇见过,另外一类叫做事实重婚,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自己有了配偶了,结过婚了。你和其他的异性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地、长期地生活和居住,这个叫做事实重婚。那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我们长说的“包二奶”,“包二奶”就是这种情况。但并不是说,婚内的配偶和其他的异性在一起,比如说同居也好,生了孩子也好,就必然构成重婚罪。那通过我刚才的分析来讲,它必须要符合一些法律要件。好,我解释完这些以后,我们回过头来来看刚才那个案子。这个案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她的丈夫和这位年轻的女子在外同居,并且生了一个孩子,那应该说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婚外情当中的第二种,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明白这一点以后,我们就不难来断这个案子了。妻子提出要求离婚,那只要她能证明丈夫存在这个情况,法院应该是支持的。另外妻子还说了,说他的婚外情对我造成这么大的伤害,那我们俩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那就得给他少分,这一点我们特别要解释一下,其实我们国家现行的《婚姻法》,对于有没有婚外情的过错,和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这二者之间没有一个必然的联系。很多当事人都会跟我反映,说他花费很大的时间、气力去抓奸,去捉取婚外情的证据,我问他目的是什么?他说这样他就能少分钱,我得多分。那么这是基于对法律的一个误解。其实我们国家现行的《婚姻法》说了,如果对方有婚外情的话,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呢?是我刚才讲的离婚损害赔偿,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我们前面案例所提到的这位妻子,她说丈夫有婚外情,要求少给他分财产,这项请求就恐怕很难得到支持。
好,在分析这个案子之后,我们再看看,假如说这位妻子要想让自己得到离婚的损害赔偿,她首先所面临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呢?是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一个举证的根本性原则,这个原则说什么呢?很简单,一句话,叫做谁主张谁举证?什么意思呢?那就是说你要证明对方婚外情存在的话,你就得向法庭提交证据。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婚外情的举证?又有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在讲到具体的法律有关规定的时候呢,我这儿先说一个真实的案例,有这么一个妻子,为了抓取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她提前找了一个摄影师朋友,她就把这个朋友安排在他们自己家的阳台上,等着这个丈夫和第三者的到来,结果她算得不巧的是,这天来的不是丈夫和第三者,而是丈夫和他的母亲,另外还有两个朋友,这四个人进了房间之后,就分别到卫生间去洗澡,这个摄影师朋友他也搞不清楚,到底谁是谁?于是索性他就从头到尾把这四个人洗澡镜头都拍下来了。就在他拍完之后,打算离开的时候,却被这个丈夫发现了,把他给抓住,后来这个丈夫就告到了法院,告他的妻子,也告这位摄影师,认为他们对自己构成了侵权,而法官在审理这个案件之后,也认为确确实实妻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法院还要求这位妻子给她的丈夫,给他的朋友,公开地赔礼道歉。
我说这个小案例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我们取证不当的话,很有可能,不仅没有取到证据,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麻烦。首先婚外情的取证要注重一个原则,叫做合法性原则,什么意思呢?就说您的取证手段、取证方法得合乎法律的规定,我们经常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说一方领着自己的亲戚朋友,一下冲到宾馆的房间,强行就把门砸开了,进去之后,就逼迫人家拍照,或者是拍录像,或者是让人家写下什么保证书、忏悔书之类的。还有的人采取什么方法,跑到人家第三者,所谓的第三者的房间里偷偷安装一种针孔式摄像机,偷拍人家的生活内容。其实我们刚才所说的这些取证方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如果说是这样的话,即使你把这个证据交给法院,法院也不会采信,就可能会视为无效证据。再比如说,当前社会上比较热门的,有很多所谓的调查公司,那么我们也有很多当事人说,我们去找调查公司,这个调查公司老百姓口头上管它叫什么?叫侦探事务所。委托侦探事务所来做调查,很多的侦探事务所也大包大揽,说交给我们没问题。结果往往是当事人花费了很大的财力、物力,也耗费了很长的时间,最后取得的一些证据,却不能被法律所承认。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一般的公民都知道,有权力对公民进行调查、跟踪、偷拍的机关是谁呢?是公、检、法,这些司法部门,而不是任何一家商业运作的商业机构,调查公司我们都知道,是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的一些商业性运作的机构,那也就是说他们从主体上,就不具备这种调查的主体资格,那更甭说以后它的取证手段了,当然很多调查公司的取证手段,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在别人的房间安插一些录音设备,还有的调查公司在别人的汽车里,安装一种跟踪设备,还有一些偷拍、偷录,这我们都遇见过。所以从主体资格上,从取证的方式方法上,都是不合法的,那么这样所得到的证据,其实是很让人质疑的。
我所说的取证的第二个原则,叫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什么意思呢?我们曾经遇见过这样的情况,有关的当事人他拍到了自己的配偶和第三者在一起的照片,他就把这个照片给他身边所有的亲戚朋友,包括工作单位,包括对方工作单位全都寄了一份,他的目的就说我要把你给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