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予婚姻登记的情形

大律师网 2014-12-24    0人已阅读
导读: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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