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相约保证金 不当得利被判退还
案情:
1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外恋保证金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舟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夏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予以追缴,收归国家所有。
2007年1月,原告周舟与被告夏菊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工厂工作时相识,不久两人产生了婚外情。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双方约定先各自离婚,但被告夏菊担心原告不遵守诺言,便提出由原告周舟支付保证金300000元。原告周舟依约于2007年12月6日和2008年2月17日两次共计给付被告300000元,加上此前借给被告的10000元,共计310000元。后原告周舟见被告夏菊迟迟未离婚,便要求被告夏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在原告的催讨下,于2008年3月18日归还了180000元,尚欠13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周舟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菊归还余款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