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不再婚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大律师网 2015-01-04    0人已阅读
导读:■咨询:3年前,刘颖提出离婚时前夫不同意,并以拒付儿子抚养费相要挟,后经亲友劝说,前夫同意给抚养费,但前提是,刘颖以后不能再婚。为了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刘颖当时就答应了。 去年,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

■咨询:

  3年前,刘颖提出离婚时前夫不同意,并以拒付儿子抚养费相要挟,后经亲友劝说,前夫同意给抚养费,但前提是,刘颖以后不能再婚。为了尽快摆脱不幸的婚姻,刘颖当时就答应了。

去年,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现在的男友,准备近期结婚,前夫知道后,以刘颖违反承诺为由,不再给付儿子的抚养费。刘颖问,不再婚的承诺是否具法律效力?

  ■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都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另外,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婚姻自由以任何形式加以干涉,因此,再婚是刘颖的权利,前夫无权干涉,且离婚时不得再婚的承诺因违反《婚姻法》而没有法律效力,刘颖的前夫无权以此承诺为由拒付抚养费,同时他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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