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