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够成立?

大律师网 2015-01-04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 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
本案中,被告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能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实质上就是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矛盾的问题。当然,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里还要牵涉到不同时期婚姻制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1950年、1980年的《》对事实婚姻均未作明确规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也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司法解释,曾经长时间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有条件的承认阶段:1949年-1986年 .

  A.对于事实婚的行为,首先认定其性质是违法的,必须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办结婚的法定手续。

  B.对未达婚龄或不符合法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由婚姻机关出面令其关系。

  C.对事实婚中的女方怀孕或生有子女的事实婚,应在处理时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D.对事实婚在前,一方后又与他人法定登记结婚的,在处理时要考虑保护事实婚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对事实婚引发的离婚案件,一般应按正常的离婚案件处理。

  2.逐步不承认阶段:1986年——1994年。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颁布至1994年2月1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在此期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完全不承认阶段: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4.相对承认阶段:

  2001 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总之,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循着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这一过程。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们认为需要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后,才能确定第三人沈某与被告张志国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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