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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法典有关婚姻问题的规定(一)

大律师网 2015-01-04    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节 婚约 第972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973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974条 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975条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第976条
第988条 结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 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第一项之方式者。

二 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或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者。

第989条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第990条

结婚违反第九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事实之日起,已逾六个月,或结婚后已逾一年,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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