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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军人离婚须军人同意但有重大过错

大律师网 2015-01-04    0人已阅读
导读: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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