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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1-04    0人已阅读
导读:在德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也有利于保护需要扶养方的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对“离婚配偶的扶养”作了详细规定。 离婚配偶扶养的原则 根
德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七节对“离婚配偶的扶养”作了详细规定。 离婚配偶扶养的原则 扶养义务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和顺序 离婚扶养的范围及标准 扶养请求权的限制或丧失 扶养请求权的终止与恢复

扶养请求权的终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绝对终止,二是相对终止。扶养请求权在以下情况下终止:权利人、觅到性伴侣,或权利人死亡。权利人死亡,属于绝对终止;权利人再婚、觅到性伴侣属于相对终止。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已终止的扶养义务仍然可以恢复。恢复条件是:再婚又离异或与性伴侣关系解除。此时,后离异的配偶或性伴侣先于先离异配偶或性伴侣。原权利人须照料、教育双方共同子女、年老、疾病或残疾、无业、从事的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的期间、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等情形。义务人死亡不必然导致扶养义务的消灭,因为义务人死亡后扶养义务可作为遗产债务转移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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